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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发布者:审核:复核: [发表时间]:2017-09-17 [来源]: [浏览次数]:

高校学生代表大会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推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工作,保障广大同学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治理,改革完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依据《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学联学生会组织改革方案》(中青联发〔2017〕4号)、《关于加强和改进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建设的指导意见》(中青办联发〔2014〕3号)及其他有关文件规定,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各级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生代表大会)。

第三条 院(系)层面,原则上全部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实行方法参照本规则。学生人数低于400人的院(系)可召开全体学生大会。

第四条 学生会组织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学校党委的领导和学校团委的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组织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重要制度,是同学在校园体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组织合法性、权威性的基础和保证。

第二章 组织和职权

第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学生会组织(以下简称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关,全校同学通过学生代表大会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和监督。

第七条 学生代表大会可实施常任代表会议制度。常任代表会议不得代替学生会组织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八条 校级学生会组织须设立主席团,并聘任团委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主席团作为学生会组织工作领导机构负责学生会组织的日常工作,并向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

第九条 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及时反馈提案处理落实的整体情况,参与学校治理;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不召开学生代表大会的年度,设有常任代表会议的学校由常任代表会议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学生会组织的工作,包括:

(一)监督评议章程实施和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决定学生会组织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四)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五)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及其常任代表会议有权罢免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罢免案须由学生代表大会总数十分之一或常任代表总数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出,过半数通过后生效。

第三章 代表

第十条 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经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的1%,名额分配要覆盖各个院系、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院(系)级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一般不低于60%。各院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院(系)学生会组织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代表名额不足3人的以3人计。常任代表由各院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十一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港澳台学生可作为所在选举单位代表参加学生代表大会;来华留学生如有意愿参加学生代表大会,可以特邀代表形式列席;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良好的品德和责任感,品行端正,积极上进;

(四)能够真实充分反映同学诉求,积极热心表达同学意愿。

第十二条 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学生会组织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生代表大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生会组织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三条 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学生,反映学生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学生会组织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代表资格的终止:

(一)代表因毕业或其他原因丧失在校生身份的,代表资格自动终止;

(二)代表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由大会筹备工作组资格审查委员会撤销其代表资格;

(三)代表所在班级、院(系)学生会组织认为其未尽代表义务的,经资格审查委员会同意,撤销其代表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