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上级学联和团委指导的服务广大同学的全校群众性学生组织,是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是尊重学生主体地位、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条本会坚持“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的宗旨,坚持以同学为本,坚持为了同学、代表同学、服务同学、依靠同学,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
第三条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引,遵循和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学校党委的坚强领导、上级学联和团委的具体指导下,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紧跟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努力成长为又红又专、德才兼备、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努力奋斗;
(二)充分发挥服务广大同学的功能,聚焦广大同学精神成长、学习生活、成才发展、权益维护等需求,引领同学坚定理想信念、帮助同学全面成长进步、促进同学养成优良学风、服务同学创新创业创优、代表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三)积极当好学校党政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密切配合学校中心工作,合理参与学校在涉及教育教学、后勤管理、学生事务管理等同学关切事务的决策、管理和评价工作;
(四)深化落实学生会组织改革,加强自身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配合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构建和巩固党领导下的学生组织格局;
(五)加强与校内外各有关单位的联系,增进各民族学生团结,密切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组织的联系,增进友谊,交流经验,加强合作。
第四条本会承认并遵守《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山东省学生联合会,为其团体会员。
第五条本会的一切活动以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为依据。
第二章 会 员
第六条凡具有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在校生,且承认本会章程,均为本会会员。系学生会、班级委员会均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第七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有权通过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和正当途径、方式,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
(二)有权参加本会组织开展的各种活动;
(三)在本会内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
(四)有权依照本会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参与讨论和决定本会的重大事务;
(五)有权要求本会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合理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八条会员受到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社会主义现代化最新理论成果,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校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及本会的利益,不得妨碍他人行使权利;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的工作,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活动,执行本会的决议,努力完成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的荣誉;
(五)完成学校规定的各项学习、科研和工作任务,不断提高个人素质。
第三章 权力机构
第一节 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条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
第十一条学代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由本会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常任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经学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
第十二条学代会的主要任务
(一)制定及修订本会章程,监督章程的实施;
(二)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任代表会议代表;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听取、审议提案工作报告。
(七)讨论、决定应由学代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学代会代表由学生所在系部民主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一般不低于本会所联系学生人数的1%,名额分配覆盖各个系部、年级及主要学生社团,其中非校、系学生会组织骨干的学生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60%。各系代表名额原则上依照各系学生会会员人数按比例分配。学代会须有应到会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学代会代表的权利
(一)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在学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享有表决权;
(二)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三)在职权范围内以个人或者联名方式提出提案,并对提案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本会的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的义务
(一)积极行使代表权利,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按时参加相关会议;
(二)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学校治理的能力;
(三)密切联系同学,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
(四)监督本会开展工作,提出改进措施和工作建议。
第二节 常任委员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常任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常委会”)是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权力机关。
第十七条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代会代表全体同学帮助和监督本会的工作,其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和评议学生会组织工作;
(二)监察组织章程和工作条例实施情况;
(三)听取、审议学生会组织工作报告;
(四)选举决定学生会主席和主席团成员调整事项;
(五)选举产生参加上一级学联学生会组织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常代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常委会不得代替本会行使权益维护等日常执行功能。
第十九条常任委员由各系从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产生。
第四章 执行机构
第二十条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落实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决议,领导学生会开展具体工作。学生会主席团对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负责并定期报告工作,受学生代表大会和常任代表会议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聘任秘书长1名,由团委专职干部兼任。
第一节 主席团
第二十二条主席团是本会执行机构的领导机构,设成员5名,不设主席、副主席,设执行主席,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成员轮值担任,以学期为一个轮值周期,执行主席负责召集会议、牵头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主席和主席团成员的调整事项由常任代表会议决定。结果应向大会公告。
第二十四条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面向本会全体会员进行公开选拔,经系部推荐、资格审查、面试答辩、组织考察、学校审批、公示等环节确定。
第二十五条主席团职责
(一)执行本章程,执行学代会和常代会的决议,全面主持学生会日常工作,配合团委做好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二)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确定职能部门的设置与职责,调整并任免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三)制定工作计划,指导、督促计划的落实;
(四)定期听取职能部门工作汇报,统筹各职能部门活动及工作的开展,指导、监督各职能部门日常工作与活动情况,负责大型活动的全面指挥与协调;
(五)组织开展骨干考核、述职评议等工作,带领执行机构全体成员做好自我管理,加强队伍建设和作风建设;
(六)加强与系级学生会的联系,指导、协调、督促系级学生会工作;
(七)筹备组织召开学代会,向学代会做工作报告,并定期向常代会汇报工作;
(八)及时传达学校党委、上级学联和校团委工作指示并促进落实,定期向学校汇报工作情况、反馈基层信息,当好桥梁、纽带;
(九)加强与兄弟院校学生会的联系及交流,增进友谊,交流经验,不断改进各项工作;
(十)行使学代会和常代会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职能部门
第二十六条各职能部门的设置遵循“按需设置、合理优化、精简高效”的原则,工作部门一般不超过6个,每个工作部门成员设部长1人,副部长1-2人,工作人员一般不超过6人,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二十七条职能部门负责人候选人需由系总支、主席团推荐,经学生处、校团委审核后确定,由主席团等额提名,经常任代表会议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职能部门职责
(一)贯彻落实学代会、常代会及主席团部署的任务和决定;
(二)收集和反映同学的意见和建议,合理代表并切实维护广大同学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思想引领、志愿服务、学术交流、校园文化、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加强队伍自身建设。
第五章 基层组织
第二十九条着力构建学生会组织“学校、学院、班级”三级联动的工作格局。本会对系级学生会具有指导职责,系级学生会对班委会具有指导职责。
第一节 院系学生会
第三十条院系学生会是系党总支领导、系团总支和校学生会指导下的基层学生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系学生会工作人员一般为20至30人,主席团成员不超过3人。学生会主席团设置主席和副主席,工作部门设置部长1人和副部长1人,其他不再设置其他任何职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从制度设计、资源整合、活动开展等方面对系学生会进行指导、联系和帮助。
第三十三条本会每年对系学生会工作至少进行1次公开考核评议。
第三十四条系学生会职责
(一)系学生会每年至少1次通过集中会议或书面形式向本会汇报工作,并向本会提出意见建议;
(二)系学生会应执行校学代会及其常代会的决议,完成本会工作部署,并根据各系学生会的具体情况独立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活动;
(三)系学生会可根据本章程,结合工作实际,参照章程设置相应的职能部门与相应成员,并报本会备案;
(四)系学生会应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全校性活动;
(五)系学生会主席须按时参加本会召集的学生会主席联席会,报告工作,交流经验,反馈信息;
(六)系学生会应与校学生会保持及时、密切的联系,积极沟通,协调一致。
(七)系学生会要配合学院团委加强对学生社团的引导、管理和服务。
第二节 班委会
第三十五条班委会是本会的基本单位,受系党总支领导、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指导。
第三十六条班委会由全班直接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
第三十七条班委会职责
(一)做好班级日常管理工作;
(二)开展班级日常活动,引领班级同学理想信念、服务班级同学成长成才、代表维护班级同学权益等方面发挥作用,加强与系学生会的联系、沟通;
(三)组织班级同学参加系学生会、校学生会举办的各项活动,配合相关工作。
第六章 学生会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学生会工作人员的选拔由学生会主席团在校团委的指导下,具体组织实施。按照自愿报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由系团组织推荐,经学生处和校团委审核后确定。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接受广大同学监督。
第三十九条学生会工作人员必须符合政治合格、学习优秀、品德良好、作风过硬、群众基础好等标准。
(一)政治合格:学生会工作人员应当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学习优秀: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刻苦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无学习成绩不合格现象,学习成绩综合排名在本专业前30%以内。
(三)品德良好:爱祖国,爱人民,有爱心,乐于助人,有较强的集体主义观念,积极参加劳动和社会公益活动,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遵守社会公德。
(四)作风过硬:有着高度的荣辱感和责任心,能够时刻做到以身作则,严于律己,踏实努力,认真负责,富有原则性。
(五)群众基础:热心承担社会工作,切实起到骨干带头作用,积极组织开展各项活动,热心为同学服务,有很强的工作能力和突出的工作成绩,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四十条学生会工作人员要保持和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去除机关化、行政化、贵族化、娱乐化。
第四十一条 对于无法正常完成学业的、考核不合格的、违纪违法的以及其它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学生会工作人员,将按照规定和程序予以劝退、免职或罢免。
第四十二条 建立述职评议制度。组建以学生代表为主,学生处、校团委等共同参与的评议会,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评议会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对其进行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建立以服务和贡献为导向的激励机制,参加评奖评优、测评加分等事项时,应依据评议结果择优提名,不允许与其岗位简单直接挂钩。各系建立本级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第七章 经 费
第四十三条学生会经费的主要来源为:
(一)学校党、团组织关于学生会活动的专项经费;
(二)符合国家及学校规定的公益捐赠和校友捐赠;
(三)经学校批准的商业赞助等。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经费使用按照德州职业技术学院财务制度执行,厉行节约,公开透明,同时受学生会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归德州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